物业费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
答辩人(被告): A某
被答辩人(原告): B县C物业有限公司
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,提出如下答辩意见:
一、答辩人并非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的签订主体,该协议对答辩人2018年之前的欠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
答辩人系于2018年通过购买二手房取得案涉房屋(D小区xx号楼xxx室)的所有权。原告在起诉状中称“被告与原告物业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签订了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”,这与事实严重不符。答辩人在2018年之前并非该房屋的业主,也从未在2010年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该协议无法约束答辩人,原告无权依据此协议向答辩人主张2018年之前的物业费及滞纳金。
二、答辩人在2018年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,未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,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该期间的物业费。
案涉房屋在答辩人购买前及购买交接期间,答辩人并未实际入住,也未享受原告提供的任何物业管理服务。物业管理费的交纳应以实际享受物业服务为前提。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非业主期间及未实际居住期间的物业费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三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(违约金)计算标准过高,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
原告依据非答辩人签署的协议主张3%-5%的滞纳金/违约金,答辩人不予认可。退一步讲,即使答辩人需承担部分物业费,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也明显过高。根据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,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答辩人欠费给其造成了何种实际损失,且物业公司本身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瑕疵,其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。
四、原告主张的物业费计算标准存在矛盾
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“约定的物业费标准0.45元一平方”,但在其提供的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中,第四条第二款写明的标准为“多层住宅0.4元/月.平方米”。原告的收费标准前后矛盾,且未提供物价局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,其按照0.45元/平方米计算缺乏依据。
综上所述, 答辩人于2018年购买二手房,并非2010年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的签约方,且在此之前未实际居住和享受物业服务。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2018年之前的物业费及高额滞纳金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恳请贵院查明事实,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,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。
此致 安徽省B县人民法院
日期: 202X年 X月 X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