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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法治报发表薛平律师团队代理案件:离婚房产分割达成合意,房价下跌能否反悔

wwww.055110.com 2026-10-15 00:00 3 阅读 1420 字

安徽法治报发表薛平律师团队代理案件:离婚房产分割达成合意,房价下跌能否反悔

2026年10月13日,我所薛平律师、张冰玉律师(实习)亲办案件并撰写的案例评析文章《离婚房产分割已达成合意,房价下跌能否反悔?》在《安徽法治报》“说法”栏目刊发。【原文链接:https://szb.ahnews.com.cn/fzb/pc/con/202610/13/c1157313.html】

该案例来源于薛平律师、张冰玉律师(实习)今年九月在合肥中院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。案件聚焦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房产分割合意后,一方能否因房价下行反悔这一实务热点,阐释了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,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实务参考意义。

陈先生与徐女士(均为化名)婚后共同购置两套房产:一套建筑面积150㎡,尚余银行贷款150万元;另一套建筑面积50㎡,贷款已全部清偿。2025年,因感情破裂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案件起诉之初,陈先生希望取得大户型房屋所有权。承办薛平律师接受委托后,结合当时房地产市场环境,向当事人提示大户型背负高额贷款带来的经济风险,建议调整诉讼策略,不必执着于房屋面积;同时提示,房产估值直接决定财产分割结果,应当多方询价,核实房屋真实市场价值。陈先生采纳了薛平律师的建议,放弃了大户型房屋,转而只要求小户型房屋产权。

一审开庭审理期间,徐女士明确主张想取得大户型房产,并当庭自认该房屋市场价值为250万元,陈先生表示认可。双方当庭达成财产分割合意:大户型房产归徐女士所有,小户型房产归陈先生所有。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,徐女士需向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40万元。

一审判决作出后,徐女士发现其一审陈述的250万元仅为中介挂牌价格,并非房屋实际成交价格。受市场行情影响,案涉大户型房屋市场价值回落至约200万元。徐女士提起二审上诉,主张房屋贬值、自身还贷压力大、抚养子女造成履行能力不足,不愿继续取得大户型房屋,请求二审改判小户型归其所有,改由陈先生向其支付折价补偿。

二审阶段,薛平律师当庭提出抗辩:房屋价值、房屋归属均系徐女士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确认,现因房价下跌,单方推翻诉讼中已经自认并达成的分割方案,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。房价涨跌属于正常市场风险,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财产分割时,应当对市场行情变化有所预判,不能以事后房价下跌、履行能力受限为由推翻合法有效的分割合意,否则将损害司法裁判权威性与对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。

二审法院采纳该代理意见,认定徐女士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判决维持一审财产分割结果。

《安徽法治报》是安徽日报报业集团主办、我省唯一省级法治类专业报刊。本次案例评析获《安徽法治报》刊发,并同步于法治安徽网、大皖新闻(大皖Plus)新媒体平台上线传播。

该文在多平台公开发布,面向社会开展家事法律普法,文中案例的裁判规则也对同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具有实务参考价值。薛平律师、张冰玉律师(实习)表示,家事案件直接关乎当事人的财产与人身权益,律师法律服务不仅体现在庭审辩论抗辩,庭前风险研判、诉讼策略规划同样举足轻重。本案中,正是因为在起诉初期就对市场行情作出了准确判断,才帮助当事人在一审中占据了主动。今后两位律师将继续深耕婚姻家事领域,以专业和细致办好每一件案件,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。

审核 | 李珍 徐权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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